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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帮助民营企业度过疫情带来的“寒冬”
发布日期:2020-07-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2

 

今年的新冠疫情让民营企业体会到了的“寒冬”。作为地方政府,如何采用多种措施为疫后的民营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呢?

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基金”

一般地市级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统计数平均每年不下于亿元。地方政府可以出台办法,将政府采购项目节约的资金从采购人手中归集起来,除了另行进行预算安排外,每年可拿出其20—30%的资金建立地主民营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启动基金”,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一至两家银行代管,民营企业供应商在决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向该代管银行申请启动资金,获得合同后再申请资金(无息),然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大力推行“政采贷”

“政采贷”是指银行向符合授信条件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发放的,中标(成交)供应商用于该中标(成交)项目活动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它的贷款对象是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它以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的回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不提供其他形式的抵质押。“政采贷”不仅手续简单、而且利息低于普通商贷,还到款时间短。

提前支付政府采购资金或

增大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比例

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民营企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一般是信誉较好的企业),采购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签订合同后,即可支付合同金额的10—20%的资金,对于属于中小微的民营企业,可支付合同金额的20—30%的资金。也可以增大提前支付合同资金的比重,特别是信誉好的民营企业,由一般的30%,提高到60%,履行完验收合格后再支付剩余部分。

降低或减少民营企业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费用

民营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竞争并非是“每投必中”,没有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很正常。但只要参与,必定会付出或有成本支出。对于民营企业供应商来讲不仅增加了负担,还会失去信心。为了降低或减少民营企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无论是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还是委托给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其相关费用一律规定由采购人负担,采购人不得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或民营企业供应商。

对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有民营企业参与的,除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代理费等)标准外,应严禁向民营企业供应商收取报名费、席位费、场地费等费用;在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标书费用、评审专家的劳务费、代理服务费等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民营企业供应商收取。非预留采购项目的,其购买标书费用、评审专家的劳务费、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等也由采购人支付,不得转嫁给中标、成交的民营企业供应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宋军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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