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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24    地区:    阅读次数:67


 

     

关于进一步做好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有关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防范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指导做好国际航线逐渐恢复、入境人员逐渐增加情况下非“四类”人员(除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发热症状者、密切接触者以外的人员)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核酸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民航局、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来华航班乘客凭新冠肺炎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的公告》要求进行登机前核酸检测。各地要继续落实入境人员核酸检测、移交管理等工作要求,确保人员入境后按照规定进行转运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二、对完成远端核酸检测的入境人员,具备封闭转运管理条件、居家隔离条件(有独立房间和独立卫生间)并能进行社区精准管控的,可在自愿基础上实施“7+7”“2+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入境地集中隔离7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在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第5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7天,并于隔离期满14天后自愿自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三、隔离条件能够满足入境人员集中隔离需求的入境口岸城市,可继续对入境人员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进行2次核酸检测。

四、对居家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症状者和居家隔离结束后核酸检测阳性者,按照规定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排查诊治。排查结果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2020年7月23日


来源: 卫生健康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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