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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规范健全失信行为认定、惩戒等机制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0-07-24    地区:    阅读次数:4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部署和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保障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日前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做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破解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

  

  《征求意见稿》主体内容包括7个部分,按照信用信息从产生到应用的逻辑顺序,分别对信用信息纳入、共享公开、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全流程提出了阶段性规范要求。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由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行政机关将其掌握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时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从入口管住信用信息的范围。

  

  二是依法依规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将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避免信用信息共享公开的随意性,防止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是依法依规规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从依据、标准到程序,都明确了严格的制度规范。规定只能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 4 类行为设列严重失信名单,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领域。相关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认定标准应当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部门规章形式确定。认定严重失信名单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在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由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编制全国统一的措施清单,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并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的既有条款为依据。惩戒措施要轻重适度,防止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是健全和完善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机制。凡符合修复条件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其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终止共享公开失信信息或删除失信信息,充分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利,鼓励自我纠错、重塑信用。

  

  六是依法依规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明确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特别强调加大个人隐私保护力度,禁止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收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严格守住底线红线。

  

  七是着力加强信用法治建设。加快研究推进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法进程,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在法治化轨道运行。

  

  此外,《指导意见》还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追责问责、加强宣传解读、把握时间节点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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