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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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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与探索
发布日期:2020-07-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60

   一、引言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相应产品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实践中,因《中小企业申明函》填写错误引起质疑、投诉的现象不断增多,既打击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政府采购项目办理进度。

 

   案例一:某市教育局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教育培训服务项目。某供应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申明函》。评审现场,磋商小组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申明函》给予了价格扣除,并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成交公告发布后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本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应该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折扣,其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证明材料。后经核实,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确实不是中小企业,质疑事项成立。

 

   案例二:某市行政服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某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申明函》,声明其为小型企业。评审现场,评标委员会对其所投产品按小型企业价格扣除标准给予扣除,并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公告发布后其他供应商提出质疑,本项目中标人实际为中型企业,而申明函中声明为其小型企业,不应享受小型企业价格折扣,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后经核实,该项目中标人不是小型企业,质疑事项成立,导致该项目重新采购。

 

   二、原因分析

 

   根据财库〔2011〕181号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认定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唯一材料,无需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申明函填写错误引起质疑的原因分析如下:

 

   1、某些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了解,导致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自身实际情况,而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不能寻求外部证据,只能依据声明函给予价格扣除。

 

   2、某些供应商明知道自身不属于中小企业,为在评审中能获得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增加中标概率,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产生的影响

 

   1、错误填写《中小企业申明函》,可能会引起质疑、投诉,影响政府采购项目进程。

 

   2、供应商因对政策不了解,非主观因素错误填写《中小企业申明函》而受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等相关行政处罚,打击了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为优化营商环境带去了困扰。

 

   3、错误填写《中小企业申明函》获得中标人或者成交供应商资格且未经发现,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公平竞争的原则,又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四、存在的困惑

 

   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中小企业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同时,提供中小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针对上述做法,有专家提出若采购文件要求中小企业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同时,还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就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违背了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精神,不利于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当前的优化营商环境理念相违背。

 

   五、相关建议

 

   1、针对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了解的问题,建议通过在采购文件中告知各行业的中小企业标准具体内容,便于供应商认真研读,对照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避免发生理解错误而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情形。

 

   2、在采购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格式,在要求投标人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同时,填写《中小企业对照表》(表格中体现其属于什么企业行业类型、从业人员数量、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并在表格下方备注从业人员数量的定义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根据《中小企业对照表》,核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准确性。

 

   3、为防止供应商虚假声明中小企业,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性,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同时将中标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并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4、建议加大对冒充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谋取中标供应商的处罚力度,如罚款、列入黑名单和禁止1-3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也希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息查询库,进一步提高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声明中小企业的准确性。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以利于供应商准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提高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蔡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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