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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队营区引进超市项目(第三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发布日期:2020-07-21    地区:四川省-成都市    阅读次数:7

某部队营区引进超市项目(第三次)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8月03日 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C209601C

项目名称:某部队营区引进超市项目(第三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1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项目基本情况

(一)商业服务场地

超市设在93155部队驻点营区内,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寺东路79号院内某栋楼房的一楼防空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清水房、水电到位。超市日常服务人数约80人,每年有3至4个月承担培训任务时,服务人数可达200余人。

(二)优惠条件

1.甲方将营业场地无偿租借给乙方(水电费自行承担)使用;

2.乙方经营的所有商品不得高于红旗超市(太平寺便利店)所售商品价格(指同货号)的90%(特价商品除外,是指周边区域所有红旗超市均标识为特价商品出售的);

3.乙方每日营业时间保证4小时以上,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确定。

(三)资产管理

1.交由乙方使用的经营场所等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所有权归甲方,乙方负责使用、管理和维护,因维护、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经营场所各动能区水、电、暖、气等的装修和改造,其改造方案、装修效果图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经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果确实需要应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经营管理

(一)经营范围

一般超市允许经营的商品均可经营,但不得经营现场加工食品、不得经营或出售各种含有酒精类商品、管制刀具、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军队明令不准在军营内经营和销售的商品。

(二)经营要求

不得超范围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

不得出售“三无”产品、无保存期(保质期)的商品,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切后果和责任由乙方自负;

做好经营场地的安全、卫生(门前实行三包)、防火、防盗、防毒等工作,由此带来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超市经营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接受甲方监督,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红旗超市(太平寺便利店)所售商品价格(指同货号)的90%;

乙方应及时受理消费者在商品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投诉,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三)其他要求

乙方负责超市的全部经营性资金投入,独立进行经营;

乙方必须具备:超市卫生安全监测能力、食品包装废弃物处理能力、食品卫生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应急物资储备能力、集中采购配送能力;

乙方不得对超市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租、分租,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乙方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超市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有一定的专业技能,自觉遵守营区的各项管理规定,未经政审、体检和岗前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保障工作;

乙方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在用工方面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军队有关保密规定和部队营区管理规定,不得向外泄露甲方的营院情况和实力编制等相关情况。不得有损害军队形象的行为,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乙方应建立防火、防地震、防食物中毒等应急措施;

因非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维修或检测等原因发生的停水、停电等情况,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与相关部门协调,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责任。

四、检查与监督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商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环境卫生、员工管理等方面进行督促检查,乙方须主动配合甲方监管人员的管理;

2.乙方在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发生问题的,应按照甲方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如不配合甲方监管人员工作或整改未达到甲方要求的,应按合同规定接受处罚;

3.甲方监管人员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在与乙方合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恶意干扰乙方经营活动的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纪检部门投诉;

五、违约责任

(一)履约保证金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3万元,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约且乙方在合同期间无违约责任,在合同终止一个月内无息全额返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赔偿:

乙方如发生主体超市转让、转租等行为,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条款无法正常履行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被投诉3(不含)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甲方扣罚履约保证金10%,履约保证金扣罚完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乙方对承包甲方的场地、房屋结构、设施设备造成破坏或损害,甲方有权根据修复上述项目所需的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按实际发生金额赔偿;

乙方在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态度、环境卫生等方面发生问题的,应按照甲方要求限期整改,乙方如不配合甲方监管人员工作或整改未达到甲方要求的,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25%,履约保证金扣罚完后,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一方擅自终止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对其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在经营过程中,如因乙方经营管理原因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其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治疗费)由乙方全额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甲方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且由此原因造成合同终止,其余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组织消费群体问卷,每年不少于4次,满意率连续2次达不到85%以上时,甲方会督促乙方限期整改。连续3次低于85%,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在任何条件、任何情况下,任何乙方若终止合同,乙方均必须确保交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交接过渡时间、内容、标准、办法、要求等由双方协商,确保做到平稳交接、平稳过渡,否则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免责条款

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国家、军队政策变动原因或部队单位撤销、调度、换防、战备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一切违约责任。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中擦。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时间为一年。

八、其他

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变动时,在不违背国家和军队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均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

由于国家和军队政策原因,本合同有关条款不再继续适用时,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和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现场勘查

1、现场勘查时间: 2020 年 7 月 29 日 10 时,联系人: 彭助理 电

话: 15202830963 。 现场统一组织供应商勘查。

 

合同履行期限:签定合同后一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此为部队项目执行相关法规。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至 2020年07月28日,每天上午9:00至11:45,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室

方式:现场购买

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1点00分(北京时间)(从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室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1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此为部队项目,地方政策仅作参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某部队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        

联系方式:彭助理 1520283096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7号华尔兹广场B座1802室            

联系方式:张先生 134028241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   1340282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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