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采购人能否对自主发现的错误进行考察?
发布日期:2020-07-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0

 

问题

近日,有业内人士提供了这样一条问题线索:某公开招标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后,采购人在网上查询时无意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问题——涉嫌造假。对此,上述采购人表示非常困惑,欲到中标候选人单位进行考察,请问是否可以这么做?

回答

“不能!采购人不能到中标候选人单位进行考察。”采访中,业内专家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对于考察这个问题,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既然采购人不能去考察,类似于问题中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当被问及处理方式时,业界存有三种不同的声音。

第一种观点认为,采购人可以将具体情况告知财政部门,具体事项交由财政部门调查。

成凯说:“采购人发现中标候选人涉嫌造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评审结束后,提请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检查。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执法单位。”

第二种观点认为,采购人可以在能力范围内自行查询一些线索,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

对此,河北省沧州市财政局唐琳表示,例如产品质量证书造假,可以发函询问发证机关。取得证据后,可以将相关情况及证据报告至本级财政部门。如果经财政部门证实,此供应商确实造假,则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中标供应商相应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该项目中标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中标结果合法有效,项目继续进行。若在合同执行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合同(中标文件)相背离,按合同违约处理。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有第三方提出质疑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的程序处理。

有业内专家表示,针对问题中的情形,采购人指控中标人涉嫌造假是其具有倾向性的表达。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审查,不是法定动作,也不是习惯动作。采购人具有“找茬儿”的嫌疑。

“实践中,确实有这种情况。某些采购人在中标供应商已经确定后,通过含有主观意向的检测和考察,将投标供应商分出优劣,企图改变中标结果,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正是对这类情形的约束。”唐琳说,但无论采购人是否怀有“找茬”心态,只要经财政部门证实投标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该供应商都要承担中标无效的后果。

此外,记者了解到,上述问题由一位来自某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提出。对此,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彭时明表示,要注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执法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录林也表示,《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另外,《实施条例》关于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章节中,也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系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主体,并具有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职权。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才是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主体。

为此,记者还向深圳市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证实。该名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执法权,相关问题需由当地财政局采购办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杨文君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