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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取代医院成为采购主体
发布日期:2005-12-28    地区:广东省-深圳市    阅读次数:794

      深圳将改革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以合理降低药价

      政府取代医院成为采购主体

      深圳商报记者周森

      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行使技术决策权

      政府采购中心不收取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从“集中招标采购”向“网上集中采购”转移

      本报讯 记者昨天从市卫生局对市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中获悉,深圳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新的改革举措——今后将由政府主导,以政府采购模式集中采购药品,医疗机构不再行使技术决策权;采购方式也将从过去的一味强调招标,改为招标与非招标方式并重。

      当前药品集中采购与预期差距很大

      在今年的“两会”上,多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曾就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议案、建议、提案。最近,市卫生局在答复张培钦等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政府直接采购药品,减轻群众负担的建议》时承认,当前开展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虽然取得部分成效,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追求高利润、医疗机构追求药品高差价、医生追求个人利益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医药市场秩序混乱、价格扭曲、大处方高回扣、不合理用药泛滥等现象,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设计的预期和社会各界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答复指出,“政府直接采购药品,降低药品价格”是我市下一阶段的目标,即在政府主导采购模式下,实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价、值相符”和“优质优价”原则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优先保障疗效肯定、价格合理药品和廉价普通药品的临床供应,保证市民基本医疗需要。

      政府主导采购实现药价合理降低

      答复说,当前以医疗机构为招标采购行为主体的政策设计,虽然有利于调动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积极性,但医疗机构作为利益主体之一,主导、决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利益联系机制必然导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降低药品价格,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政策意图难以实现。

      我市纪委、监察、卫生、财政、药监等部门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一制度缺陷,认为要正确、有效地发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功能,降低药品价格,必须由政府主导、集中开展该项工作。今后,我市将由政府采购部门组织举办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不再行使技术决策权;政府采购中心也不收取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从而实现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专业化,药品价格合理降低,中标人费用负担减轻的政策意图,提高社会满意度。

      淡化集中招标扩大网上竞价

      在前期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采购政策主要建立在集中招标方式的基础之上,而将集中议价、竞价、备案等方式定位为招标的补充。但是,招标仅适用于采购金额大、能够构成比较和竞争的品种,医疗机构实际所需药品,多数采购金额较小,或属于单一来源。据统计,我市开展的三次全市集中招标采购,中标品种占招标品种总数均不足20%,多数品种都是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购买。

      答复认为,基于这种事实,在政策规定上过于强调招标,反而不能从根本上整体降低药品价格,从“集中招标采购”向“网上集中采购”转变,则是当前不可逆转的选择。我市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强化集中、淡化招标”,招标与非招标模式并重,将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对其它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限价)采购,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在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的同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

      政府可绕开“隐形交易者”到企业买药

      答复甚至提出,在上述基础上,如果市场商业环境允许,对需求量大、价格高的品种可实行“买断经营”。由政府采购中心或委托合适经营企业,向大型生产企业直接采购销售,绕过“隐形交易者”,降低采购和销售成本,降低患者药品费用负担。

      针对代表、委员集中提出的“价格招标”导致过低压价、评分标准不够科学等问题,答复提出,对于继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要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减少主观评标项目及其分值,合理确定质量分和价格分的分差及比值。

      针对部门议价品种价格虚高严重的情况,答复指出要对议价采购药品进行采购优先顺序分类(划分首选、基本、补充、其他四类),运用成本核算和药品定价原则进行同类比价,给每一个议价品种确定底价扣率(价格),最大限度降低议价成交品种的比重及成交价格。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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