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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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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体系 实现“两法”协调统一
发布日期:2009-04-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74

  目前,屡屡出现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问题,是政府采购制度不统一造成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从统一政府采购制度、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法关系的角度来考虑。当前,至少有两种解决的思路。
  
  鉴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两法内容在执行中的矛盾与冲突,笔者认为,只有实现两法的协调与统一,才能解决我国目前招投标环节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解决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为此,建议尽快出台两法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在条例或细则中统筹两法。并考虑根据国家法律实施的需要,在将来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实行两法合一,重新立法,避免两部法律交叉重叠、界限不清的情况。当然,再立法时,必须充分考虑《招标投标法》中涉及到的普通民事商事合同、公共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合同三类工程合同,合并后的法律将不可能仅为政府采购“量体裁衣”,应防止出现工程政府采购与工程采购界线不明、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尴尬局面,特别是要解决好制度统一与行政监管权统一等问题,以彻底解决当前由于两法冲突带来的一系列矛盾与问题。
  
  在两法的实施条例同时出台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是解决“两法”矛盾的最可行办法。将工程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剥离,纳入《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范畴中,借鉴《招标投标法》中工程招标、评标、定标等相关规定,在实施条例中得到体现,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各项内容、功能落到实处,达到专法专用、权责分明、监管有力的目标。
  
  同时,还应梳理各部委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规,这样比重新立法简便易行,在现阶段也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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