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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层政采监管中发现的两点问题
发布日期:2020-06-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5

    近年来,笔者在基层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发现了两点突出问题,即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专家处罚机制缺失以及非招标项目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的异化。

    政采需求论证专家处罚机制缺失

    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对需求论证专家具体的处罚机制和措施作出规定,对论证专家没有约束力。因此导致大部分论证专家不负责任,出现了以下现象:一是专家不审慎、严谨,在需求论证报告中往往都是按照惯例直接写上“三言两语”,而不具体分析采购人所要采购的项目内容、技术参数、相关行业规定等,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二是专家专业水平良莠不齐,作为行家、专家,不能从专业的角度来进行论证,不了解最新政策、规定、文件等,未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库。更有甚者都不清楚论证内容,直接在报告上签字,以取得报酬为主要目的。最终导致需求论证报告质量不过关,出现前后矛盾、明显违规、内容不齐全等问题。采购人由于缺少相关专业方面的知识,往往直接采纳专家的论证意见,导致采购项目需求不明、价格不贴近市场、质疑投诉增多、项目采购效率不高。

    建议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并完善对需求论证专家的考核机制。

    非招标项目书面推荐供应商方式异化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相关规定,竞争性谈判、询价和竞争性磋商均可以采用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有的地方几乎所有的非招标项目都采取书面推荐方式产生供应商,不发布采购公告,只发布成交公告,告知最终成交结果。由于政府采购信息的不公开,很多供应商无法得知采购信息,也就不能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从笔者所在地的基层政府采购活动现状来看,80%左右的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在国家“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公开招标的限额会进一步提高,相应的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会进一步增多,而在一些基层单位,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供应商实际上演变成了指定供应商成交,财政部门的监管将形同虚设,极容易发生廉政腐败风险,也不利于提高财性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近年来,财政部也陆续出台了一些制度文件,对信息公开、公平竞争作出要求。如,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明确:“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重点清理对象。刚刚颁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要求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及时公开,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但就目前的实践来看,基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程度还不达标,也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的相关要求。

    综上,笔者建议明确非招标项目书面推荐方式的使用条件、范围,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作者:张婧姝  单位:四川省井研县财财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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