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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可以质保期满后退吗
发布日期:2020-06-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66

  “可否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再退还?”这是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近期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上提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就此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了政府采购业界专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也就是说,履约保证金不是必须递交的,如果采购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可以不用提交。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为了保证采购质量,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但也有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情况。

 

  对于履约保证金何时收退的问题,法律对此并未明确规定,不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履约保证金通常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主要义务履行完毕止。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果是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一般在到期后自行失效。

 

  业界专家也普遍认为,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履行完毕后退还,而不是质保期满后再退还。但也有专家表示,履约保证金可否在质保期满后退还,要看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数额或比例是多少,如果是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以下,则可以。反之,到通过验收后(即质量保证期开始时),应将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降到5%以下,或者用质量保证金来取回履约保证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董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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