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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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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多长合适?
发布日期:2020-06-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6

    政府采购合同有没有规定最长年限?有的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五年、六年、甚至更长年限的合同期限,这样的合同期合法有效吗?这类问题自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以来,在采购界争议较大,也长期困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笔者拟作一浅要探讨。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双方权利义务受合同法的调整”。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政府采购合同实践看,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租赁类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合同法对技术服务类合同、货物交易买卖类合同和工程建设合同等没有规定具体的合同期限。例如,像一些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直至整个工程竣工验收交付采购人使用,有的要超过三年、甚至更长年限。

    第二,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只有《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四条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对于其他非政府购买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则应当完全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只要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事项(包括合同履约期限)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且是符合(或充分满足)政府采购项目实际需要的条款,就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合同期限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是可以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合理设定合同期限的,并且合同期限不受三年或五年的限制。(四川嘉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曾诗洵)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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