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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可作为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吗?
发布日期:2020-06-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81

  案例回放:

 

  某高校家具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000万元。中标结果公示后,投标人H在法定期限内对中标结果依法提出质疑。质疑称:一、中标供应商A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按照招标文件应当扣减分数。二、A业绩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经复核发现,A公司确实无十环认证及环保证书,应当扣减。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事项成立,影响了采购结果,依法确定了第二中标人B为本项目中标人。随后,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报告了本级财政部门且回复了质疑。

 

  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发布后,A却提出了质疑:一、现中标人B在天眼查询因排污收到过行政处罚,罚款5为万元。二、采购代理机构未同时告知我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违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针对第一个质疑事项,按照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规定的媒介查询均未查询到行政处罚。而对于第二个质疑事项,采购代理就表示,中标公告发布后第二天就刚好遇到春节放假,因此,在中标公告上发布时,标注了“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

 

  问题引出:

 

  1、供应商指定网站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但在非指定网站中查到有处罚记录,能否作为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

 

  2、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如何发出呢?

 

  专家点评:

 

  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因此,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就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供应商的质疑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可以不管了呢?业界专家建议,非指定网站中留存的违法情况应积极向处罚部门核实。如果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确实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对其虚假承诺进行处罚。

 

  对于2、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如何发出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曾经在《亚利聊政采》语音栏目里面有介绍到,《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出形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则有六种: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以及留置送达。政府采购送达方式一般来说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目前采取的主要方式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供应商到本单位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即直接送达。在信息化时代,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传统邮寄方式,发出纸质的中标(成交)通知书;二是采取现代通讯设备发出通知,如传真、手机短信、即时通讯、电子邮件等方式。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短信中标、成交通知书属于数据电文的一种,因此短信成交通知书与纸质成交通知书同属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就本案例而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其实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约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的方式和时间。在中标公告上标注“请尽快领取中标通知书”字眼的同时,要再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供应商。

 

  法规适用: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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