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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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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促规范 供货商之间也可相互监督
发布日期:2009-04-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27

    日前,笔者在某市走访时了解到,当地为抓好协议供货采购监管,建立了协议商品价格变化的报告制度,鼓励协议供货商之间对彼此的违规情况进行报告,并对协议供货商的产品和服务实行不定期抽查或走访,对存在问题的供应商实行“违规即亮红灯”的办法,终止其协议供货资格。该地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要通过对价格的严格管理、监控,从机制设置的源头上杜绝供应商隐瞒价格变更的问题,还协议供货采购本来面目。
  
  通过机制创新来实现既定目标,这让人联想到“和尚分粥”的故事:改一个人分粥为七个人轮流分粥,为了确保自己领到的那碗粥不比别人的少太多,每个人都会尽量公平地分配。同样是那七个和尚,同样是那一桶粥,为何结果不同?因为分粥机制不同了。
  
  可以说,“和尚分粥”的制度设置建立在“人性自私”的基础上,出发点虽然不太善良,但保证了结果的公平。同样,价格变化报告制度或者说价格发现制度,是以供应商可能隐瞒价格变更为着眼点制定的,将每一个协议供货商都置于其他供应商的监督之下,虽然“违规即亮红灯”的做法貌似有些残酷,但毫无疑问,机制设计、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好的,处罚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价格变化报告制度的出台是为了使政府采购更加公开透明,进而确保采购结果的公平公正。
  
  有效的政府采购法律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良性运行的重要保障。虽然《政府采购法》在制度设定之初已经对政府采购规范运行设置了多种约束机制。但随着政府采购执行环境的变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政府采购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在政府采购法律框架下,不断创新思维,建立适应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的新机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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