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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明年4月实施
发布日期:2005-12-26    地区:浙江省    阅读次数:758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这份关乎“阳光工程”实施的条例明确提出,将建立全省招标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予以公示。该条例将于2006年4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土地、矿产等有限资源开发项目,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以及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只要投资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都要招标。
      条例突出了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管理。对此,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也提出,民间资金与政府资金的投资管理应当有所区别,其重点应该是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
      条例还规定,将成立评标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将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不得与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不得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的,要及时从专家库中除名。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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