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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政采不能只懂《政府采购法》
发布日期:2009-03-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327

   “做政府采购难,做一个合格的政府采购人员更难。什么样才叫合格,光懂《政府采购法》就行了吗?不行,还要触类旁通,了解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一日,在与笔者的交流中,某市政府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发出了上述感慨。这番感慨主要是由一宗投诉案件引起的,正因为对其他法律、法规的不了解,让该采购办工作人员被狠狠地“将”了一军。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该市一公路部门准备采购一种公路养护车,最后中标产品为本市具有核心技术产权的一种微波加热养护车。采购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提出了质疑,指出整个采购程序本身就不合法,需要重新招标采购。该供应商给出的理由让采购办的工作人员吃了一惊,根据供应商的说法,购买这种微波加热车辆要首先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经环保部门认定这种车辆没有污染后才能购买使用。对这种说法,采购办工作人员闻所未闻,打听到环保部门,却被告之确有其事。最后,费了很多口舌,补办了环保检测手续,这件事情才告完结。
  
  事情虽然结束了,但事件本身却给该采购办的工作人员上了印象深刻的“一课”。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政府采购涉及的人员、产品种类范围较广,很多环节都与其他法律、法规有“牵连”。很多时候,一不经意就可能踩到了了其他法律法规的“红线”。
  
  不单单是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还要做好与《中小企业促进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扶持中小企业的标准、方式把握不好,很可能无意中就被罩上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帽子”。而采购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在不少地区也发生过,并曾引起行业内的关注。毕竟,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执业人员对法规领悟的深度、广度都还有待在实践中加强,对与其他部门沟通、规章融合上也有待在实践工作中进一步积累、强化。
  
  总之,随着采购规模的日益扩大,政府采购涉及到的领域越来越多,要保证整个政府采购工作依法、依规进行,需要遵循的就不单单是《政府采购法》,还要确保政府采购过程中不会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禁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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