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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四大类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招标
发布日期:2005-12-23    地区:浙江省    阅读次数:854

      浙江省的招标投标规定将有哪些变化?21日,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政府投资、民间投资区别对待

      据介绍,草案详细列举了必须招标的项目种类,其中既包括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项目,也包括民间资金投资的项目。

      对此,报告提出,对民间资金与政府资金的投资管理应有所区别,条例应着重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问题给予严格规范,提出修改建议:土地、矿产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这四大类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在选择投资、经营、承办人时,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规模标准、招标程序规定灵活

      草案规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主要是施工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和设备材料采购50万元以上。

      报告认为,必须招标的规模项目既因项目种类的不同有所区别,又要考虑到省内各地区经济状况的不平衡,规定不宜过于具体,建议修改为,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技术、经济专家须占三分之二

      草案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为了体现评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报告建议增加两款: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选专家应从依法组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监督部门应现场监督,特殊招标项目经核准后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祝洁炜)

来源: 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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