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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报价中,该如何邀请和被邀请?
发布日期:2020-04-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73

问题

在某竞争性磋商项目中,报价进行了两轮,有经办人员提问:磋商小组是否应邀请所有供应商参与二次报价?供应商是否有权退出二次报价?

回答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磋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因此,对于本问题,磋商小组应当邀请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参与报价。”采访中,业内专家给出了一致答案。

按照《磋商办法》,竞争性磋商项目邀请供应商有三种方式,即公告邀请、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如果是公告邀请,那么所有提交响应文件,且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也就是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都应该被邀请进行最后一轮的报价;对于另外两种邀请方式,所有被抽取或推荐的供应商也应被邀请作最终报价。”上海某代理机构的一线人员告诉记者。

“如果磋商小组未按要求邀请所有的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对于本问题,就是二次报价),那么这类情形就属于采购程序违法,没有给予所有供应商平等竞争的机会,应重新采购。”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说,另外,依据《磋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角度置换,作为被邀请进行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是否必须参与,能否中途退出?

对此,厦门市财政局条法处处长林日清表示,《磋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简言之,供应商有权选择退出最后报价。”林日清说。

“从法理上看,供应商不同意再次报价则可视为放弃,因为没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供应商只是放弃,这是他的权力,当然也就不能对其进行处罚,作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承担起告知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丛虎说。

对此,成凯也说道:“实践中,有些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我们代理机构也通常会在最后报价的时候通知他们,并告知其未通过、不能参与最后报价环节的原因。反之,如果我们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则是有违公平的。”

延伸阅读

事实上,本文中的问题是已经被提炼过的,其原型如下:在某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公示期间,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现专家评审程序和方法存在错误,主要是未邀请所有供应商参与二次报价,只是邀请了一部分供应商,所以要求负责该项目的代理机构组织复评,撤销原采购结果公示。但是复评中,若已公示为候选人的供应商不同意重新磋商再次报价,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处罚?

乍看还惊,业界的几位专家都表示,该提问本身就存在多项错误且逻辑混乱:首先,采购结果公告不应被称为采购结果公示;其次,即便是要重新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也没有撤销的说法;最后,根据《磋商办法》的十九条、二十一条以及三十二条的规定,磋商小组未邀请所有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程序上已经违法,代理机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能进行复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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