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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议《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05-12-22    地区:浙江省    阅读次数:921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审议《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如获顺利通过,该条例有望于明年4月1日起施行。

      草案着重对政府性资金项目的招标投标问题给予严格规范。委员们审议后认为,草案应规定土地、矿产等有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政府组织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

      草案还规定,省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招投标中,一些招标人往往利用资格审查,设置许多不合理或过高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对此,草案规定,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此外,禁止出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投标,否则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魏奋)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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