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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意向公开的“知”与“行”
发布日期:2020-03-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24

    ■ 宋军

    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各采购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让供应商提前获知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从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采购绩效。

    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基础是部门预算

    所谓意向,是指对待或处理某事物的活动,其表现为欲望、愿望、希望、谋虑等行为,也简称为意图。采购意向信息虽然只是一个意图,但它的公开也不能随心所欲。

    采购意向信息内容应来源于部门预算,也就是说,采购意向信息的内容应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相一致,其公开的内容只能多于或大于部门预算,更不能“偷工减料”,否则采购意向信息公开就没有实际意义,因为部门预算也是要公开的。

    那么,部门预算、采购意向和采购实施计划三者的关系如何?是否重复?部门预算、采购意向和采购实施计划,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三个重要步骤,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法律效应也不同。部门预算是基础,是采购意向信息的来源,但采购意向信息内容中采购需求的信息量更多、更大,更便于供应商读懂或了解。采购实施计划是依据采购意向编制的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是落实采购意向的方案,其内容更具体,更便于实施。

    部门预算的采购信息是侧重于告诉人大代表的,采购意向的信息侧重于告诉供应商,采购实施计划则主要是告诉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

    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内容有法规要求

    《通知》明确,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通知》规定,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但笔者认为,还有几个信息十分重要,它关系供应商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关系到采购活动的竞争性和采购价格。一方面是采购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有些采购项目越早介入就越能做到知己知彼,方可求胜。另一方面是采购项目开工、完工的时间或工期的要求。开工、完工的时间,涉及供应商安排工期,对采购成本有一定影响。另外还包括资金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比例、支付时间。这些直接关系采购项目的报价,供应商对此都十分关注。所以,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形式应规范统一

    既然采购意向作为必须公开的重要的政府采购信息,其公开的形式也应做到全国规范统一。

    对于公开的主体,虽然《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但笔者认为,还应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实行集中公开为好,便于供应商获得。

    对于公开的媒体。公开的媒体应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可在该网上开辟专栏,即采购意向信息公开专栏,并分省市专栏,便于供应商查获。如各主管预算单位有自己的门户网站,也应开辟专栏,用于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同步公开,以扩大信息传播范围,从而让更多的供应商了解到该信息。

    关于公开的模式。可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标准进行,这样更便于供应商在海量的政府采购信息中分类获取。

    在公开的时间方面。《通知》虽然要求“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但采购人不能都“踩点”公开,不然,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意义不大。原则上讲,部门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即可公开采购意向信息。

    此外,“不可预见”条款不可随意使用。虽然《通知》规定,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为了保证采购意向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不可预见”情况应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解释相一致。采购人不可滥用该条款而规避公开采购意向信息。(作者单位: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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