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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随意性 张家口3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项目须专家组验收
发布日期:2009-03-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11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但在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分散采购这一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却往往为人们所忽略。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分散采购的理解等同于“自由采购”,分散采购无形中被加注上了“随意采购”的烙印。近日,为了对分散采购“正身”,张家口市财政局专门印发了《关于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组织形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资料备案、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多方面对分散采购强化管理。
  
  加强分散采购管理势在必行
  
  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形式,业界对分散采购的制度约束、规范性文件建立明显不及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管理已经成为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的“一大软肋”。直到现阶段,不少省对分散采购的管理还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没有以正式行文的方式予以确定,地市一级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更是处于混沌状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
  
  据河北省张家口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广维介绍,张家口酝酿分散采购管理已经多年了。近年来,张家口一直在对分散采购的管理模式和方式进行探索,其间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由于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缺失、机制不健全、分散采购界限不清、标准掌握不一、操作不规范等等问题,推进分散采购的管理工作一直进行的比较缓慢,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此次出台这个《通知》,正是希望能以正式的形式对分散采购进行全方位的强化管理,迅速推进全市的分散采购工作。
  
  据陈广维透露,此次加强分散采购管理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抓基础、抓规范,摒除过去“分散采购就是随意采购”的错误理念,将过去的无序化管理导入正轨;在从思想上树立分散采购也需要“循规蹈矩”的理念后,还需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化解操作层面的难题。目前的主导思想是让分散采购比照集中采购的模式实施,从组织形式、信息发布、评审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比照。
  
  50万以上货物需公开招标
  
  以往的分散采购,采购人想怎么采就怎么采,采购人的思想意识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现在采购人的这种主观随意性将被大大减少。《通知》指出,分散采购虽然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但如果采购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以及采购金额市级在5万元(含5万元)、县区级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采购项目(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除外),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具体委托事宜应当在委托协议书中明确。5万元(县区2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比照集中采购形式组织采购。数额较小的分散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实施采购。在采购项目实施前,采购人应向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项目计划书》,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采购方式。
  
  当然如果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据陈广维介绍介绍,张家口市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市货物类50万元,服务类30万元。
  
  除了对分散采购的组织形式有明确要求,《通知》还对分散采购的信息发布提出了新规定。据了解,在之前的分散采购中,采购人很少有发布采购信息的,比较随意,不发布也基本没有人去追究。而如今,发布分散采购的信息却成了一个硬性规定。
  
  30万元以上分散项目现场监督
  
  由于长期积累的随意惯性使然,分散采购在专家抽取、资料备案、资金支付、档案管理方面的工作一直比较薄弱。在专家抽取方面,采购人随意找专家,任意挂名专家的情况比较普遍。为此,《通知》规定,今后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从市、县(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随即抽取。目前,张家口市专家库的专家已经有600多人;对分散采购的档案管理,《通知》也给予了明确: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客观、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分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通知》指出,各级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建立分散采购月报表制度。分散采购的信息统计月报表于月末五日内、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十日内报送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另外,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通知》明确规定,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政府采购监督员和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监督。采购额在3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专家组负责验收。专家组人员的组成,除采购人代表外,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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