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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规范采购当事人行为 采购人须成立验收小组
发布日期:2009-03-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505

   日前,青岛市酝酿已久的《青岛市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终于浮出水面。“该《规范》的出台,将对青岛政府采购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规范》中的许多内容都是多年来我们实践工作的总结和心得,以正式行文的形式将这些‘积累’给予明确,将更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对青岛政府采购规范化运作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处长谢宜豪的短短数语中,不难看出他对该《规范》的重视和其间寄予的殷殷“厚望”。
  
  良性发展需要规范准则
  
  “《政府采购法》作为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在某些执行细节上规定得太过粗泛,也由此产生了不少问题。政府采购工作要寻求良性发展,就需要对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更明确的框定,《规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副处长麻瑞才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如是介绍了《规范》出台的初衷。
  
  《规范》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定义并不简单局限于政府采购法中提出的直接当事人的概念,而是对其进行了扩延,上升到更加广义的层面,将政府采购的间接当事人--评审专家也纳入其中。《规范》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各自的行为均提出了各自的规范性要求。
  
  采购人严把验收关
  
  一直以来,采购人一直被业界喻为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强者”。因这种无形优越感的存在,常常造成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将自己的主观性带入采购过程中,排斥潜在供应商、发表倾向性言论,向意向供应商泄露保密信息等。为应对采购人时常指定供应商的情况,《规范》明确指出,采购人可依法安排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必须接受评审委员会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规范采购人的行为中,特别指出“ 采购人应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文件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麻瑞才介绍,青岛一直以来都在执行采购人验收制度,采购人必须出具验收报告,方可办理资金支付事宜。但一直以来,很多采购单位执行验收任务的都是使用人,执行的是谁使用、谁验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组织构架。部门使用人有时不熟悉政府采购的流程,有些由于对一些技术性能指标不了解,致使发生后续的质量纠纷问题。在验收环节需要有一个确定的技术群体来具体管理验收事宜,成立验收小组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
  
  供应商投诉应依规
  
  “采购人不走投诉程序、不依规投诉的情况让我们十分头疼。去年我们就收到了不少这样的投诉,有的将投诉信直接寄到了信访局、有的就在网上邮箱直接发送匿名投诉、有的直接参与的供应商不投诉,上级厂家或总代理却来投诉。按理说,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投诉都不符合规定的,属于无效投诉。但有时其他部门过问后,我们又不得不查证处理,使我们的工作很被动。”青岛财政局一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如是讲述了自己对供应商投诉的苦楚。
  
  为了尽可能的减少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规范》进一步强调:供应商应当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依法向财政部门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违反程序的质疑与投诉。不按此规定进行质疑与投诉的,财政部门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须按章办事
  
  此外,《规范》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也提出了相应的行为规范。其中指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或者擅自处置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向投标人收取不应收取的任何费用。据解释,做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明确。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双方是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原则上是采购人的权利,只有在采购人授权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机构才可以代为收取履约保证金。
  
  《规范》对评审专家的一些行为细则也做了要求。《规范》指出,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无故不得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禁酒后参加评审工作等等。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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