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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要在投诉处理阶段终止采购,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3-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168

问题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采购人欲终止采购活动,此时,采购人要采取哪些措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又该做些什么?

回答

针对第一个问题,采购人想要终止采购活动的话,其应该如何采取行动呢?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告诉记者:“采购人应将此终止采购项目的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给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判断此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活动有无违法行为,即采购人终止采购项目的行为也属于财政部门行政监督检查的范围。”

政府采购专家马小云也表示,终止政府采购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成凯还补充:“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采购人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对此,成凯给出了法律出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关于第二个问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采购活动终止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如何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采购活动终止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告知投诉人采购项目已经终止,并询问其是否要撤诉。若投诉人撤诉,那么投诉处理程序终止。如果投诉人不撤诉,认为一定要有个答复,特别是关于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投诉,那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他的投诉事项做出回复。当然,如果采购活动已经终止,那么对于采购结果的投诉也就不复存在了。”

对此,成凯还补充道,即使采购终止了,由于行政监督检查已经启动,投诉处理应继续进行。

“如果投诉的成立以项目是否实施为前提条件,那么投诉也就因政府采购任务的取消而结束;但如果投诉的事项涉及造假等行为,与项目是否继续无关,即使该政府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处理投诉事项。”马小云说。

最后,面对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该做些什么?“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人要发一个终止采购的公告。”王周欢告诉记者。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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