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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中心观点:需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发布日期:2009-03-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13

   “指定品牌在《政府采购法》中是明令禁止的,但在现实操作过程中,还会出现指定品牌等现象,这与采购人对品牌倾向性有很大关系,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科科长李进对指定品牌现象,旗帜鲜明地亮出了自己的观点。

    “品牌”不代表产品质量

    政府采购买的是产品,而品牌是一个无形的东西,因此用品牌来衡量产品质量是很荒谬的。用李进的话说:“品牌知名度高,并不代表产品质量就好”。

在政府采购招标中,出现指定品牌现象,主要根源一方面在于采购人对各个品牌有喜好,另一方面,采购人对各个品牌没有全面了解。

    采购单位在准备采购一批电梯时,采购人一般都会去做一些调研考察。李进举了个例子,当采购人准备采购电梯时,可能就去某个大楼亲身乘坐感受,如果乘坐的是东芝电梯,他感觉还不错,那么就会对东芝留下比较好的印象。同样,如果他乘坐的是三菱的电梯,感觉很好,也会对三菱留有好印象。这样采购人在报具体参数时,就可能以东芝或者三菱的技术参数作为参考标准,甚至会列出几家备选品牌。这种做法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也是片面的,不能因为某几个品牌知名度高就去采购,还需要结合具体项目需要,来决定产品的选型与配置。

    谨防民族品牌陷入恶性循环

    电梯不是新兴的产品,也不是高科技产品,如果通过限定品牌的方式来进行招标,这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显然是不合理的。

    李进表示:“特别是民族企业,不是产品质量不好,而是缺乏与外资品牌同台竞争的机会。如果企业连竞争的机会都得不到,民族品牌又何谈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品牌知名度得不到提升,企业各项资质也上不去,长此以往,就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民族品牌永远得不到市场的认可。”

    坚持原则加强监管

    要想避免指定品牌这一现象发生,必须从源头上治理,加大政府监管力度。据李进介绍说,目前采购人相对于集采机构来说比较强势,往往会提出一些不切合实际的、甚至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要求。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指定品牌这一问题处理得很好,做到坚持原则,对采购人提出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坚决不采纳。

    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采购行为的监管力度,限制采购人提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的权利。另外,集采机构也要坚持原则,对采购人提出的一些苛刻要求,不能纳入招标文件当中,对招标文件制作不合理的地方,及时更正,保证政府采购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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