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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有哪些不同?
发布日期:2020-03-0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20


    政府采购招标中,评标方法分为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由于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不同特点,实际操作中两种方法遇到类似问题时,处理方法也各有不同。
               
  中标候选人确定原则不同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按得分高低)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按报价高低)
 
    相同品牌符合条件投标人认定原则不同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重新评审情形有所不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上述四种重新评审的情形很显然只适用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关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项目中如何纠正评审错误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物业服务采购更适合用综合评分法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971号(财税金融类335号)提案答复的函》(财综函〔2019〕15号)明确,部分行业的服务不适用于最低评标价法。实务中,最低评标价法招投标的结果往往是"低价中标",而低价通常意味着低投入、少投入,难以对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且可能造成市场"劣币驱逐良币"。

    比如,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需求无衡量标准,资金预算没有一个确定的依据,服务方案、内容和要求不具体、不准确、不统一,有时服务人数甚至都无法确定。如果此时坚持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则物业管理供应商很可能会通过"挑字眼""擦边球""钻空子"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提供不合理的低价谋求中标或成交。

 

  其他要点   

    1.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2.询价项目是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所以不适用综合评分法。
    3.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4.公告中标结果时,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则不用,因为最低评标价法中没有"得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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