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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谈采购: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应兼顾公平与效率(下)
发布日期:2009-03-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59

    不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并不意味着不公平,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从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一味要求采购人和集采机构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实际上也是有违《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初衷的。笔者以为,《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规定了多种采购方式,就是考虑了政府采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是说,针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不同项目就应该采用不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从本案例情况来讲,笔者以为:要求进行第二次公开招标的批复是欠妥当的。可以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这样既不失公平又提高了效率,而且也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而在二次公开招标失败后要求进行第三次邀请招标的批复更是不妥当的。因为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也就是说,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多了一个邀请程序,仅从时间上看,其效率比公开招标更低。笔者以为,邀请招标方式仅适用于合格投标人过多的情况,这样可以减少评标时间、提高评标效率,当然也减少了招标、投标成本。在此,笔者大胆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时是否可以征求一下采购机构的意见?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告诉我们,体现公平与否的生产关系现状取决于体现效率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时生产关系又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生产力,两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从效率对公平的作用看,其一,效率是推动公平发展的动力。人类发展史表明,生产力的发展总是推动生产关系相应变化,物质利益原则决定着任何社会都把效率作为追求目标,并决定着相应的公平形式和公平程度。其二,效率为公平提供物质基础,使一定的公平形式得以维持。其三,效率也是衡量公平的尺度。评价一种社会制度是否公平,关键不是看它是否符合某种人为的标准,而是要看它是否能带来持久的社会经济效益。长期的低效率,只能说明是公平的失败。

    政府采购是社会制度的一个方面,政府采购的公平与效率必须服从于整个社会制度的公平与效率,(1)从宏观角度看,效率表现为资源在社会各生产部门的有效配置;从微观角度看,效率表现为各经济主体生产经营效能的充分发挥。(2)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原则。效率优先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为在更高层次上实现社会公平,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3)强调效率优先,不是不讲社会公平。效率和公平始终是社会主义追求的共同的基本目标。公平问题解决得不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效率的提高。

    只有全面理解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和社会公平的内在含义,才能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措施,才能真正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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