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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时间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02-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64

问题

近日,某政府采购的经办人员提问道:“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许多单位延长了春节的假期时间,此时,需要计算工作日的一系列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在时间上该如何把握?”

回答

“对于这一问题,《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华北地区某地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知》指出,在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质疑、投诉工作中需计算工作日的,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延长假期作为公休日,不计入工作日。

提问者继续追问:可由于各地疫情控制情况不一,各地的假期延长时间也不同,每个企业的复工时间也不一致,此时工作日的计算是否另有标准?

上述工作人员继续答复道:“工作日的计算肯定是不能依据企业复工的时间,应按照政府规定的开工时间。”

“其实这里有一个比较麻烦的点。”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指出,在北京、湖北等其他地方的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其质疑投诉的时间计算需要再进一步考虑。个人认为,如果地方政府规定的放假时间和国务院规定的放假时间有所冲突,还是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假期安排比较合适。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湖北海关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旦有需要计算工作日的质疑投诉,则应按照湖北省政府规定的复工时间来计算。

延伸阅读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多处提到工作日计算的问题。如,其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其第十三条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其第二十一条还指出,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今年春节,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北京、上海等大多数地方则是将春节假期延长至了2月9日。

因此,各地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春节放假时间和《政府采购法》、94号令等有关规定,准确计算工作日,处理好疫情期间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记者: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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