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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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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考核集采机构的业绩?
发布日期:2009-03-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015

   时下正值年初,各省市正在紧锣密鼓地对2008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显然,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是《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利。那么,作为财政部门,该如何做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笔者认为,须从“五个关键点”切入:
  
  项目委托。要采取普查或抽查的方法,对集中采购机构所代理的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看是否接受采购人的委托、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有无未经采购人委托而强制执行采购的现象,保证依法授权代理,依法集中采购。
  
  程序执行。要对集中采购机构所代理的采购项目进行逐项解剖,顺藤摸瓜,看是否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计划和核定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程序,是否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是否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定评审专家人数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有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分标准等文件资料。
  
  采购效果。对集中采购的每一个采购项目,是否发挥了集中采购规模优势,是否减少重复采购挤掉了采购价格中的“水分”,对照采购项目预算,看最终的采购中标成交价格,是否节约采购资金、体现显著的规模效益,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节约财政资金的最终目标。
  
  服务质量。一是看集中采购机构看是否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看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是否明确,有无混岗串岗的行为;二是看有无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的考核记录;三是看有无对采购人员和工作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专业岗位技能培训方面的记录;四是看采购项目周期长短,采购效率如何;五看质疑投诉事项受理及处理记录情况。
  
  信誉状况。主要看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按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内容来代理执行采购项目,是否在采购人授权的范围内执行采购程序;有无越权代理,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有无强制服务,违规操作,蓄意抬高中标、成交价格,对采购过程中的供应商各种违法行为置之不理,甚至与供应商合谋串通,泄露招标评审秘密,协助供应商中标,从中标供应商处获得利益等行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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