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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外贸金融服务
发布日期:2019-12-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08

    26日,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应持续加大对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新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对接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借助其增信功能和在企业生产、交易、通关、退税等方面的信息优势,为更多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完善金融综合服务方面,《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紧跟外贸发展趋势,合理利用境内外市场资源,积极开展外贸金融服务,提供支付结算、融资融信、财务规划、风险管理、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金融产品服务和外贸金融整体解决方案。鼓励银行推动内外贸、本外币、境内外业务融合发展,满足外贸企业国内生产组织需求。

  同时,《意见》提出,要创新应收账款融资。鼓励银行在审慎评估应收账款真实性和稳定性、有效把控应收账款常态余额水平的前提下,开展外贸应收账款融资及相关业务创新,实现授信、放款、还款的灵活安排,适应外贸“单多量小、周转较快”的特点。鼓励银行在有效把控供应链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完善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围绕核心企业开展面向上下游的境内外供应链金融服务。(记者 汪子旭)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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