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供应商口头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进行答复吗?
发布日期:2019-12-1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85

    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不行,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政府采购活动中,履约保证金主要以什么方式提交呢??

 

  答: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磋商公告发布后能否更改资格条件?

 

  答:不得更改资格条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磋商小组可以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

 

  采购人有权在评标过程中以项目需要重新论证终止评标活动吗?

 

  答:除非有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作者:易采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