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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修竞争性磋商
发布日期:2019-11-28    地区:四川省-乐山市    阅读次数:76

采购项目名称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修    

品目    

 

工程/装修工程

 

   

采购单位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行政区域     市中区     公告时间     2019年11月28日 11:47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     2019年11月29日 09:30至2019年12月05日 17:00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2019年12月09日 13:30至2019年12月09日 14:00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19年12月09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833-2440112    

采购单位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0833-2440112    

代理机构名称     四川平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2456276    

附件:    

附件1     介绍信Microsoft Word 文档 (3).docx    

附件2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修(1)(1).xls    

  四川平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修 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修

项目编号:SCPXZB2019-53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833-244011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 0833-244011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四川平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0833-2456276

代理机构地址: 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修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含贰级)以上资质;8、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9、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选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10、本项目不支持联合体投标。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3.994438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19年12月09日 14: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19年11月29日 09:30 至 2019年12月05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现场发售

磋商文件售价:5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12月09日 13:30 至 2019年12月09日 14: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19年12月09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184号3楼

 

四、其它补充事宜:

 

详细的采购文件以正式磋商文件为准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 0833-2440112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小微企业扶持

(一)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二)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非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参谈供应商,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扶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标。对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一、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参谈供应商,按照以下方式给予扶持:

1、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小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投标协议中约定,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投标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联合体各方均为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小型企业与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视同为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给予联合体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二、监狱企业扶持

1、本项目不是专门面向监狱企业企业采购的项目;

2、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采购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的参谈供应商(监狱企业单独参加或联合体成员单位中有监狱企业的),给予10%的价格折扣,用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三、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的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产品和产品本身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提供相关许可和认证证书复印件。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财库〔2019〕18、财库〔2019〕19号)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非节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及所投产品品牌、型号附录复印件。

 四、扶持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本项目需求内容若涉及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生产产品或企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其他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修(1)(1).xls

介绍信Microsoft+Word+文档+(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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