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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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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合格,是否需要再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发布日期:2019-10-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29

    问题

    某项目经审计后被审计人员质疑:“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里面没有发现“信用中国”的截图,负责招标的代理机构存在问题。”代理机构对此解释道:“我们之前进行了资格预审,对每个审查合格的单位发放了邀请通知书,然后邀请他们参加投标活动,因此,在开标、评标阶段,不需要再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但审计人员认为,评审专家可以不审查,并不代表不用提供信用中国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而要向代理机构追责。那么,审计意见是否合理正确?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已进行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可无需再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回答

    “审计意见不正确,但代理机构的行为也有瑕疵。”这是业内大多数专家对上述问题的看法。

    “我认为审计的意见不正确。”新华社办公厅刘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就是说,资格预审已经解决了供应商的投标资格问题,没有必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重复提供有关资格条件的材料。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秦志龙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在正式投标时是可以不再审核资格的,否则资格预审没有意义(通过资格预审的才发放招标文件)。

    “事实上,本案中的采购代理机构行为也确实存在不当之处。”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告诉记者,如果是资格预审项目,或者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实施资格审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资格审查相关资料一并归档以备查。

    此外,还要注意一种情况。“考虑到资格预审结束后到投标截止前有一段时间间隔,供应商资格条件可能发生变化,采购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截止前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刘涛说。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政采“冷知识”

    机关公文必须由中国邮政EMS投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因此,政府采购业界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在日常工作中,是不得使用顺丰快递、申通快递等寄送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政府采购文件的,只能使用EMS快递。(记者 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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