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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的法定维权手段的哪些?
发布日期:2019-06-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95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依法维权,其法定维权手段有:

 

  一、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询问的方式多种多样,一般包含要求多有关疑问作出解释、澄清有关问题等。

 

  二、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三、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四、行政复议。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诉讼。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或者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者:钟志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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