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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公务用车采购“三难”
发布日期:2009-01-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581

  公务用车采购常常成为市、县级政府采购的重头戏,在市、县政府采购规模中占有一定比例。但是,由于公务用车的特殊用途和公务用车采购的特殊性以及政府采购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使得市、县在公务用车采购过程中,难点较多,问题不少,必须认真分析研究。
  
  预算执行难
  
  市、县政府采购一般没有实行政府采购预算,也没有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大部分采购项目都是临时性的,公务用车采购尤其是这样。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在年初不编制预算,在采购时也没有计划,而是到需要时才决定购买,临时向采购机构申报。而一旦向采购机构申报了项目,都是要求紧急采购,上午申报,下午就要结果,第二天就要提车,看似很急。采购机构对此很无奈,没有办法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只能按照单位的要求,有一个项目办一个项目,有一辆车就采购一辆车。每次采购尽管金额很大,超过了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但由于采购的数量少,也不能按照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只能采用询价方式。这样一来,就无法形成一定的采购规模,不能对公务用车实行定期集中采购,发挥不了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体现不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在预算执行上,没有办法进行控制和管理,财政部门无法控制和监督资金预算,采购机构也无法控制项目预算。
  
  集中采购难
  
  用车单位在申报公务用车采购计划以及在向采购机构提交车辆购买需求资料时,指定了车辆的具体品牌,包括具体型号和具体配置,甚至在颜色、款式、内饰上都有明确要求,有时直接拿的是某一种车辆的技术参数表,实质上是采取量身定制的做法,要求采购机构按照其所提供的资料采购。采购机构因对采购人的要求没有制约措施,只能按照单位的意见和要求采购,不能对采购方案和需求做任何更改。这样一来,即使实行政府采购,也没有办法确保公开竞争,每次实施车辆采购,只有为数较少的几家车辆销售商参与报价,且车辆价格浮动变化不大,基本上和市场销售价相差无几,与单位自行采购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另外,采购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无视采购本国货物的政策规定,要求必须采购进口车,也无视节能采购政策规定,清一色要求采购大排量的进口高档轿车或越野车,根本不考虑节能需求。而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在推行采购本国货物和节能产品方面既无职能又无权限,更无制约手段,只能是照单采购,使集中采购工作陷入两难困境。
  
  监督控制难
  
  公务用车经市、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后,一般都是把结果通知给用车单位,由用车单位自行到经销商处提车。由于大部分地区对公务用车采购采用的是审批制,单位购买车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才能购买。因此,有些单位担心车辆超标,超过审批限额,就在申报审批手续时以及在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时故意把车辆档次压低,当审批通过并在采购机构采购后,就把车辆档次提高,在提车时要求经销商供给高档次的车辆,对车辆价格进行现场协商,由于车辆档次提高而多出的购车款则采取开几张发票的办法处理,其中一张发票为经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车辆价格发票,发票金额等于批准的限额及统一采购的金额;另一张发票则是高档次与低档次的差额,是多出来的部分车款,一般会都开成了车辆装饰费或者是配件、备品款等。这样,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的是一种车辆,实际购买回来的却成了另一种车辆,车辆价格大相径庭,差别较大。这种现象,在市、县级单位是比较普遍的,政府采购实质上走了过场,成了形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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