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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出台《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05-11-25    地区:    阅读次数:777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印发了《南宁市政府采购评审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南宁市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评审活动会场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评审会场全体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审会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如有紧急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并自觉接受监督。

      (三)评审过程的资格审查、澄清、比较、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以及投标(报价)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等有关情况,均不得向投标(报价)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投标(报价)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五)评审会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离开评审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报价)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参加评审活动的监督人员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评委人员是否依法组建;

      (二)参加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人数是否占评委总数的2/3以上;

      (三)评审过程中有关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答疑等)是否与经采购办备案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四)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审过程中是否对投标(报价)供应商带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五)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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