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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管 拒绝变相指定品牌
发布日期:2008-12-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15

  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采购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经常会采取一些变通的手法,例如:要求指定参考品牌,或者要求指定产品中某些部件的品牌等。这些做法是违反《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政府采购的本质应该是“功能”采购,而“功能”的实现往往有多种方案可以实现。用“功能”来描述需求,可以使采购人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并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获得最佳解决方案。而指定参考品牌其实传递的信息就是“想要购买”这个或这几个品牌的产品,客观上起到了指定品牌的作用。指定参考品牌对供应商和评标委员会具有强烈的暗示和引导作用,对于没被指定为参考品牌的供应商来说是典型的歧视待遇。如果指定了参考品牌,其他品牌的供应商在决定是否参加投标时一定会有所顾虑,有些供应商会因此放弃参加投标,因为参加投标也是有成本的。
  
  指定某些部件的品牌也一样。对于多数产品,指定产品中某些部件的品牌,基本上就能够确定产品的品牌,如在计算机采购中指定用什么牌子的硬盘、内存、甚至芯片,在电梯采购中指定用什么牌子的电机、在空调采购中指定用什么牌子的压缩机等。采购人往往以这些部件在市场上都能采购得到、无论哪个供应商都可以购买使用为托辞。但每个供应商都有相对固定的合作伙伴和供货渠道,他们都有长期、紧密的市场营销、价格和技术服务关系,为了一次投标就改变几乎是不可能的。指定产品中某些部件的品牌,效果上和本质上还是指定产品的品牌。同时,指定产品中某些部件的品牌,对于生产同样部件的其他品牌的厂商也是一种歧视待遇。
  
  指定参考品牌或是指定产品中某些部件的品牌做法,从根本上违背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形式上似乎不直接,但发生的机会更多,危害也更大。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建议:一是财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和在对政策进行解释时能够更加具体和明确,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指定参考品牌和指定产品中某些部件品牌的行为,应该明令禁止;二是采购代理机构在与采购人商定采购需求时,应该积极进行政策宣传和解释,发现类似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三是有关部门严格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都能够了解和熟悉相关政策制度,在工作上相互理解和支持,形成合力,保证政府采购活动能够平稳、顺利和高效地进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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