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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出台两湖水资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5-11-22    地区:贵州省    阅读次数:739

      18日,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为保护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省环保局制定了“两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中指出,“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二级保护区分别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二类和三类标准。“两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应保证二级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两湖”外围保护区应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污染严重、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及其他对生态破坏严重的设施;一切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及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向水体排放或倾倒油渍、酸液、碱液和其他有毒有害液体;在水体中清洗装储过油渍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开山采石、采矿、掩埋尸体;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在两湖水域内投饵养殖;使用未采取有效防污措施的船舶。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除执行准保护区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原有的污染源,必须进行治理,排放污染物必须限期达到规定的要求;开展旅游、游泳、水上运动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不准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渍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除执行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和停靠船舶;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设置油库;从事旅游、游泳、水上运动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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