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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迎来联合惩戒!
发布日期:2018-12-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656

 

  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当前政府采购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11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9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财政部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单位提供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其他单位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失信责任主体信息,作为依法履职的重要参考,按照《备忘录》约定内容,依法依规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备忘录》对“联合惩戒的对象”即“失信责任主体”给出了定义,“联合惩戒的对象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依据《备忘录》要求,有关单位要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联合惩戒措施共计34条。《备忘录》明确,对失信责任主体,各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环评事项的参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http://www.gov.cn/xinwen/2018-12/05/content_5345861.htm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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