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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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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准入标准合适最好
发布日期:2008-12-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71

  政府采购活动不得设置供应商歧视条款。一些采购代理机构面对这一法律的硬性要求,拍着胸脯地保证:“这点我们做得很好。”问其原因,他们回答:“我们在招标文件中为供应商设置的准入门槛很低,基本上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产品的供应商都可参与。”
  
  《政府采购法》这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笔者曾多次撰文讨伐种种歧视供应商的行为,例如参照一家产品制定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或是规定只有本地企业才能参与当地的政府采购活动,或是以各种不合理的要求排斥不中意的供应商。这种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做法严重干扰着政府采购市场的公正、公平、公开,也对政府采购的社会形象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机会均等、充分竞争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性,于是越来越包容的供应商政府采购市场准入标准、越来越公允的供应商竞争机制开始呈现在人们眼前,政府采购市场愈加焕发无穷的魅力,引得各供应商纷纷为之“折腰”。
  
  但是,政府采购的包容,不能是“来者不拒”;政府采购的公允,也不代表没有原则。
  
  例如,面对那些在市场经营行为中有过不良记录的供应商,政府采购应当拒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市场的“一池清水”,警示众供应商只有踏踏实实、本本分分才能获得政府采购市场的青睐;面对那些控制市场、不屑为政府采购市场而让步的巨头企业,政府采购也应该勇敢地说“不”,不肯降价的产品不一定就是好产品,别忽视那些为自身生存而苦苦挣扎的中小企业正时刻期待着政府采购的垂青……
  
  如果仅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着眼,如果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过低,供应商投标趋之若鹜,只能加重评标负担,参与者众,最终的胜者却只有一个,大多数供应商都将只能接受拿着精心准备好的投标文件打道回府的“命运”。所以说,与排斥供应商的做法相比,不加选择地“放行”效果也不理想。
  
  看来,文章开头那些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显然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还是那个老话题,凡是都讲求个“度”。“度”既是法则,也是情理。个中奥妙,还需政府采购从业者细细琢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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