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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供应商基本帐户须审核界定
发布日期:2008-12-0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87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如何审核、界定中标供应商的银行基本帐户,是不可或缺的工作程序,也是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在结算中经常遇见的问题。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中标供应商的资金结算一般都由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支付,但对中标供应商基本帐户的审核、界定,《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章第172条的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章第3条也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因此,审核、界定中标供应商的基本帐户,是防止和杜绝中标供应商偷税漏税、违反财经纪律的有效行为,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法律尊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那么,如何审核、界定中标供应商的基本帐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第十七条中规定:“开立基本帐户需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正本,才能申请办理,对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中标供应商在办理资金结算时,经常发生开户银行名称或帐号变更的情况,变更后中标供应商往往不能够及时,甚至一年或更长时间内无法提供新的《开户行许可证》,凭其开户银行出具的一些变更帐户等证明材料,都无法认定是否为中标供应商的基本帐户,这种情况的发生直接影响中标供应商资金的及时结算。
  
  为此,在政府采购资金结算中,是否只能通过审核《开户行许可证》,才能认定中标供应商的基本帐户,而中标供应商基本帐户的认定工作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从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能分工,均没有明确规定,而从我们了解掌握的情况来看,各地做法不一。因此,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在针对政府采购投标供应商资金结算方面等问题,尽快制定具体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便于在政府采购具体业务中遵照执行,做到即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又不影响中标供应商资金及时结算。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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