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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程”之名规避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08-12-0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570

  今年进行的“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中,不少地方的检查人员都反映:不少货物、服务项目都以“工程”之名来规避政府采购,致使在信息公告、评标工程、合同签订等诸多环节中都不严谨,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规模扩大和操作的严谨性。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但在实际情况中,很多采购人却偷换概念,将“工程”的范围扩大,致使很多货物、服务类项目都规避了政府采购。比如建设工程中的电梯、空调、照明设备等货物项目,都被当作是建设工程的附属部分而不走政府采购程序;甚至一些“照明工程”、“信息工程”、“设计工程”等本应是货物和服务的项目,也因为被“戴”上工程的“帽子”而摇身一变变成“工程”。
  
  据一名业内专家介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确实是由于一些采购人对政府采购制度不了解而造成,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排除一些采购人是在打法律法规的擦边球,规避政府采购。“很多项目,就是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打‘擦边球’,比如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操作过程中却又完全采用工程招投标的程序,完全是哪个法律对他有利,就采用哪个。”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表示,这样在两法之间“游走”,给监管造成了很大的不便--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去了,他们会说自己执行的是工程招投标程序;而工程项目的监管部门去了,他们又会说自己是政府采购项目。
  
  对此,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由财政部门和工程招投标的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出台规定对“工程”的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明确各部门的管理范围,避免因采购人打“擦边球”而造成“监管真空”;其次,对检查出的这类问题,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理,确实由于采购人认识错误造成的,应加强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知识宣传,避免再犯类似的错误;对采购人刻意为之规避监管的,则应该根据有关规定给与相关的处罚处理,以切实起到威慑作用,维护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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