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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恶意竞争“斗法之路”任重道远
发布日期:2018-11-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69

    低价中标近日再次吸引社会目光。不过这次不是炮轰,而是官方回应。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提出,将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

    首先要给财政部点个赞,官方回应不回避矛盾,问题直指广受诟病的低价中标现象,有想法、有思路、有担当。

    财政部的研究方案中,不管是取消最低价中标还是取消综合评分价格权重,方式都是一个:降低政府采购的价格敏感度,不鼓励“价格战”。

    不打“价格战”是否可以彻底解决低价恶意竞争的问题?笔者由此不禁想到了三个问题。

    问题一:最低价中标原则要不要调整?

    要。

    最低评标价法作为世纪之初政府采购立法使用至今的评标方式,在程序规范、节约资金、防范腐败上都发挥了一定作用,时至今日,最低评标价法确体现出逐步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我们生活购物讲究“货比三家”,其实我们确定购买对象后用的正是“最低价中标”原则。我们是不是都有去实体店选好货物去网上买的经历?因为同一款商品,网购的成本更低(便宜),服务更好(送货到家),大幅降低了店面、人员成本的网店较之于实体店有显著的价格优势,我们自然用脚投票。

    生活中常用的“最低价中标”为何在政府采购领域水土不服?那是因为二者间有截然不同的内在逻辑。生活购物比价前已确定购买对象,而政府采购的需求前置,即在招标前要求采购人通过一个叫“采购文件”(即要约邀请)的东西把交易规则和需求书面描述出来,而且为了防范腐败风险、促进充分竞争,政策上不允许采购人指定比价对象。从实践经验来看,每年承担大量预算执行任务的采购人并不具备“神笔马良”的功力。随着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采购对象的个性化和差异化越来越明显。在这种形势下,仅仅将价格作为唯一的竞争因素显然不合适了。

    问题二:恶意竞争之“恶”从何来?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恶意竞争方式林林总总,但是套路大致有三:其一是投机取巧,钻需求设置不完善的漏洞,低价投标谋取中标,劣币驱逐良币;其二是表里不一,采购人验收把关不严,供应商挂羊头卖狗肉;其三是食言而肥,供应商服务、保障与投标承诺不一致,采购人自食黄连。

    三类恶意竞争的成因,并不都是低价的错,不过近年来几次关于低价中标的集体炮轰中,媒体解读很容易将矛头引到“最低价中标”规则,这也好理解,毕竟“便宜没好货”的常识要比纷繁复杂的法规条文好理解得多。但作为从业人员的我们至少应该明白一点:取消最低价中标,并不是遏制恶意竞争的全部。

    问题三:改革之路去向何方?

    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笔者揣测政策变化方向大致有二:一是夯实“优质”基础,确保以“优质”为前提的“优价”,实现“物有所值”;二是加强“恶意”甄别,规则上增强对于恶意低价的鉴别能力,从机制上防范“恶意低价”。

    夯实“优质”基础,首先要解决采购人需求编制能力的问题,继续推进专家作用前移至需求编制环节,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鼓励采购人进行采购“前评估”,为采购立标准;其次要赋予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和处置的职责;再次要严把验收关,若是挡住了“质次价低”,进来了“质次价高”,恐违改革本意;最后要强化采购结果评估,尤其是使用效果的评估,前后评估对照,实现结果导向的闭环。

    加强“恶意”甄别,不能把锅都甩给评标委员会,毕竟专家也是人,临时接手,半天的评标时间,标书还没看明白何来精力鉴定什么“恶意低价”?“恶意”的甄别是个很大的命题,套用网购语言简单说就是要解决“最新价”(市场价格动态监管体系)、“卖家等级”(国家诚信体系建设)和“买家秀”(政府采购行业用户评价机制)的问题。

    改革方向引人期待,与恶意竞争“斗法之路”却任重道远。最低价中标需要调整,但这并不是全部。“价格战”不打了,价格上去了,怎么确保质量和保障也跟着上去?或许这是更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要不然,再出事,下一个靶子找谁?(臧鹏 作者单位:新华通讯社办公厅政府采购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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