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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规范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发布日期:2005-11-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953

      据悉,泉州市政府近日出台了《泉州市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以规范市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规定》说,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主要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

  今后采购不得指定品牌

  泉州出台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泉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要采购,只公布单位采购具体项目,只报品名、规格型号、技术指标,不得指定品牌(控购小汽车、协议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和供应商。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应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术指标,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市政府采购办)公布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和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的服务,按照泉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泉采办[2005]5号文)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严禁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规定》中同时规定,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协议定点采购项目的资金由供货商与采购单位直接结算,不必到采购办办理。
      对需求频繁、数量较少、金额不大,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协议、定点采购。确定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所供货物品牌、规格型号、采购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各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也不得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协议定点采购。

  30万元以上要公开招标

  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其中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实行公开招标(控购小汽车除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应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泉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泉采办[2005]5号文)规定实行分散采购。其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报备的采购文件应经从市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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