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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招投标那些事儿(三)
发布日期:2018-11-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46

    问题

    总公司中标能否委托分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合同?

    回答

    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因此可以解释为,中标总公司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签订)合同。前提是,代理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那分公司是否具备以上能力?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晓波向记者介绍道,民事主体资格可以称为民事主体能力。其具体的法律含义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法律将民事主体能力分为两个种类,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目前对民事主体的基本认定是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和实施而形成的,《民法通则》中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没有就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资格提出解决方案,因此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也未相应明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指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可见,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并且可以合法取得营业执照。通过以上所述,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合法的,也就是分公司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只要有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可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那总公司中标能委托分公司履约合同吗?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政府采购实践中,除了少数特定的垄断行业外,绝大多数项目招标文件是注明不接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投标的,要求必须是总公司来投标。如果是总公司投标,最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这种情况招标文件中最好要予以明确,这是出于对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种情况应该没问题。特别是分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所在地,而总公司却不在时,考虑到服务的属地化,项目由当地的分公司提供服务肯定更加便捷。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总公司投标,中标后让分公司来履行合同,合同主体还是总公司,履约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也是总公司。

    杨晓波律师也表示,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公司中标后委托分公司履约合同这一行为符合“87号令”第七十三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因此,在总公司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手续完备后,分公司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讲是有效的,但该采购合同的法律责任需由总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七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记者 昝妍)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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