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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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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单一来源 杜绝四种现象
发布日期:2008-11-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02

  不遵循原则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也必须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一要防止不认真执行公开透明原则。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信息,包括与供应商商谈价格、签订合同、验收货物等采购活动都置于大庭广众之下。二要防止不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种体现公平竞争的采购活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竞争性没有公开招标等方式强,但仍存在竞争因素。对单一来源采购的物品,也应组织验收组验收,否则,就是不公平,就容易变成掩耳盗铃式的单一来源采购。三要防止不认真执行公正原则。就是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中,要杜绝随意性,所确定的具体采购经办人员应按照一定的规范条件和程序确定,而不是个别领导人随意指定的,还应制定监督程序、明确监督人员。
  
  不追求质优价廉
  
  在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中,我们一定要杜绝不追求质优价廉的现象,要改变以往与供应商一商谈就定价的格局,应事先由财务人员或聘请有关专家按规范程序评算其价格,在此基础上再与供应商商谈价格,从而保证执行互利、合理定价原则,实现既买到有,又买到好的目的。
  
  不履行审批程序
  
  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都必须履行审批程序。要着重防止出现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先斩后奏”,待采用单一来源项目采购后,再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去补办审批手续。要严禁补办审批手续,以杜绝“先斩后奏”另一种情况是以“我喜欢、我需要”为由抵制“审批”。有少数采购单位的领导人。常以“我们喜欢这种产品、习惯这种产品、需要这种产品”为借口,直接指派有关人员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这种情况要严厉查处。
  
  不符合法律规定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三种情形:只能从惟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规定对照执行。
  
  要杜绝下列变味的“情形”。一是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上,将“惟一供应商”变味成本地区的惟一供应商,本行业的惟一供应商,或者以某种不合理条件限制后产生的供应商来作为惟一供应商。二是在上述第二种情形上,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变味成没有提前预防、没有提前准备而发生的紧急情况,但又是属于不影响全局利益,可采取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采购的情形;三是在上述第三种情形上,将“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的添购”,变味成是少数人说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添购”,且没有充分听取大家意见,也没有向专家咨询,而是事实上也是能采取替代式采购措施,应实实在在重新进行的采购;不仅如此,添购资金总额也超过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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