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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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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能不能收取投标保证金
发布日期:2018-10-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799

    Q:采购单位能不能收取投标保证金?

 

  A: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主要看代理合作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Q:评标时有家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没有通过,要求立即退投标保证金,可以吗?

 

  A:暂时是不能退的,因为招标工作还没有结束。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Q:投标材料没有密封被拒收后,再次密封后提交可以吗?

 

  A:要看再次提交时间是否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截止时间前再次提交可以,如果超过了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应当被拒收。

 

  Q: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注明“不接受联合体”的话,是不是就代表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A:是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

 

  Q:招标公告的期限从何时开始算起?

 

  A: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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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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