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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离不开采购人代表的“加盟”
发布日期:2018-09-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234

    “在项目评审环节,有的采购人派代表分别参加开标和评标工作,有的只派了代表参加开标,有的只参加评审的监督,有的只过来领取评审结果材料,甚至有的完全‘撒手不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评审处工作人员吴瑞这样说道,“从制度上说,采购人既然被赋予了参与项目评审的权利,就应当正确行使这个权利。”

 

  对于一个采购项目来说,采购单位是否必须派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存在着一定争议。

 

  有业内专家表示,是否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是采购单位的权利,既然是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目前没有强制规定采购人一定要派代表参加项目评审,但随着采购人主体责任的不断增强,采购单位派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也有专家认为,既然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用了“和”这个字来连接二者,那么缺少任何一部分,评标委员会都不完整。

 

  吴瑞认为,就目前来说,派代表参加评审对于项目评审的实际成效是有益的。着眼于整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来说,采购人按规定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也是对项目实施负责的做法,因此,这个权利也伴随着一定的义务,建议采购人正确行使。

 

  依法合理确定采购人代表数量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复杂;

 

  (三)社会影响较大。

 

  据吴瑞介绍,在“87号令”出台后,对于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国采中心建议评标委员会由”4+1”模式组成,即“4名评审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单数,因此国采中心建议参与评标采购人代表数量为2名。

 

  如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不足1000万元,但确实属于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按照7人以上单数的形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评标委员会包括采购人代表在内的评审代表总数必须是5名以上,同时技术、经济类专家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因此若评标委员会总数为5人,采购人代表最多出一名。如果是7人构成的评标委员会,因为87号令取消了评审专家的单数限制,因此采购人代表1人或2人均可。

 

  采购人代表应正确使用权力

 

  那么,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评标活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采购人代表在参与评审时作为评标委员会的一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遵守评标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87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以下行为等:

 

  (一)不得在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等。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其中对于采购人代表来说,更要注意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实现“同频共振”很重要

 

  据了解,由于采购人代表面对的都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因此采购人代表与专家能够“同频共振”,进行专业性的“对话”很重要,避免对共同认定的讨论内容存在不必要的争议。

 

  采购人代表既应具备标的物对应的必要技术知识,又应懂得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项目实际情况及后续实施要求,对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情况也应该有必要的了解。

 

  目前国采中心的公开招标项目已全部采用电子投标系统进行评审,采购人代表也有必要熟悉评审系统的操作规程。(作者:徐胜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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