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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救济的路上——供应商缘何“锲而不舍”?
发布日期:2018-08-2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914

    曾经,有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仅一年内在某一个地级市就提起了政府采购投诉10件,占该市投诉总量的50%;在该市被申请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的6起案件中,该公司就占了5件;此外这家公司提起的3件行政诉讼均被司法机关依法驳回。供应商针对不同项目以同一事项或理由反复提起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现象确也“零星”地存在。

    对此,记者专程采访了上述公司的负责人,当被问及为何“锲而不舍”地进行“密集型”“锁链式”质疑投诉时,他说:“不可否认的是,确实有些采购人同供应商相互串通,将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排挤出政府采购的市场,甚至有些强劲的企业直接告知让我退出。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不能坐以待毙。有些招标文件在我看来的确存在倾向性的问题,我必须利用法律救济手段来维护我自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益。我所做出的努力也许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但是如果我们每个供应商在面对违法行径时都不作为,那么政府采购的改革就不会前进。我相信,我所做的一切终会在某一时刻发挥作用。”

    某业内专家进一步指出,举报、质疑、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供应商司法救济的权利,供应商有权穷尽上述环节,不能简单定性为他们就是“反复纠缠”“无理取闹”。

    但也有许多业内人士表示,有些供应商就是因为没有中标而不甘心,“折腾”一下才罢休。一位代理机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实工作中,确实有个别供应商滥用法律救济权利以泄私愤的现象。对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三十七条已进行了明确,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故建议,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等手段,建立统一查询平台,通过数据共享,让滥用法律权利的供应商无处遁形,使得94号令这一条可以确实起到威慑作用。

    此外,上述供应商的负责人还反映到:“我质疑或投诉的案件经常被驳回,驳回的理由就是简单一句‘证据不足’,有时还会附上一句‘贵单位列举的品牌不能代表现有市场的所有产品’,我想问的是,谁能列举出世界上所有的品牌,这样的理由往往让我哭笑不得。”可见,有些事情往往不是“非黑即白”,很难界定,立法者及政采各方当事人都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记者 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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