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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财政局出台《政府采购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08-10-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03

  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相关机构及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近日,安徽蚌埠市财政局出台了《蚌埠市政府采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对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及建立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该《规范》对采购单位、采购管理机关、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评标专家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诸方面行为做出了规范。对政府采购整个过程,从项目申报、招标、评标,到合同签订、验收、质疑和投诉等都进行了明确的细化;并对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规范的行为,将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范》还结合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对各方当事人行为一定程度上给予了明确。管理机关对于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拒付;代理机构要做到标讯公开、评标办法公开和评标标准公开;采购单位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供应商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评标专家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采购人员要清正廉洁,不得收受不当利益。
  
  另外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的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规范》对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信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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