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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列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上榜者投标、项目开工受限
发布日期:2018-05-29    地区:    阅读次数:1332

 

 

齐鲁网5月28日讯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省一体化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办法》指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构成。建设单位、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具体情形包括: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建设单位、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长期拒报或迟报统计数据、经营业绩为“0”或多次报送数据不实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建筑企业欠薪、发生重大事故等将上“黑名单”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除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应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事先书面告知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事实和处理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建筑市场主体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省、市一体化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完善省、市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自动推送功能,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实时逐级分别推送至省一体化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省、市一体化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措施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负责归集、录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并及时予以公布。

    《办法》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省、市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资格管理、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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