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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政策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
发布日期:2018-05-16    地区:    阅读次数:916

 

    记者日前获悉,江西省日前印发《江西省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暂行办法》,规范养老服务设施公建民营行为。根据办法,养老服务设施产权方应与运营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产权方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协议约定方式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移交运营方托养。运营方应每年3月31日向所属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及审计报告。

  委托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办法规定,产权方(招标方)应与运营方(中标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应明确合同起止时间、项目移交时间和正式运营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产权方应将政府采购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所属民政部门备案。

  产权方可通过购买服务或协议约定方式将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移交运营方托养;运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挪用政府拨付的供养费,不得向政府兜底保障对象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办法明确,运营方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属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建民营机构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运营方虐待老人可被解除合同

  运营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产权方或民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未经产权方同意,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运营方的;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将主要服务事项委托第三方的;故意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物或者认定非法集资的;管理松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的;入住老年人以及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连续两年不合格;年度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或者合同约定的禁止性条款。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监督考核,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进行综合评价,评估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来源: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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